未依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核備之工時約定效力

勞雇雙方就工作時間等另行約定,但未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,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26號解釋,應屬無效,並應由法官依法調整,並依勞動基準法第24、39條規定計算工資。然後,問題就會來到最棘手者:第24條「平日每小時工資額」究竟應該如何計算?